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本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本会同时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音乐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音乐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黑龙江赛区选拔赛)、“黑龙江省音乐大赛”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加强对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二级专业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各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促进行业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刊物和网站,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组织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省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我省民族音乐文化。
第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音乐教育,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通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民族音乐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黑龙江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九条 省内各市(地)音乐家协会及各音乐门类的团体和组织,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省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音乐家,经本会会员两人或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2. 审议工作报告;
3.3. 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音协,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Musicians’Association(HMA)。本会驻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