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黑龙江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黑龙江美术事业、推动黑龙江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上级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文艺方针政策,学习美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
第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和创作群体的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
第八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在美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同全国各省及海外美术团体、美术家的联系交流和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繁荣祖国的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着力加强美术理论研究及建设,提倡和鼓励各种艺术流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重视我省美术事业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与人为善的、实事求是的美术批评,注意美术理论人才的培养,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全国各地区、各民族间有益的美术活动。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搭建和拓展美术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桥梁,培育和拓展美术品市场,促进黑龙江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美术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省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对优秀美术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微信平台。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省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地)美术家协会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产(行)业美术家协会和全省美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并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黑龙江省美术家,赞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具有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并交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证。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或多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省代表大会职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重要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决定其他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在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召集。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提议,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我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调整和组建各画种、各美术设计专业的艺术委员会(含理论评论艺委会)。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经费使用,原则上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展览、采风写生、对外交流、学术研讨及理论研究;会员发展、协会会议、表彰先进、会员慰问、社会公益、会员培训;办公日常支出及设备采购、因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协会志愿者午餐补助及交通补助;订购、制作学习和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文艺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相关费用;其它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经费支出和使用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使用并接受主席团、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美协,会址设在哈尔滨。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5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理事会代为行使部分条款修改权。经2023年11月23日微信召席团、理事会进了部分条款修改。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