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主席团审定稿)
2022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音协个人会员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会员服务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章程》《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会员,为协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并已完成会员信息登记的个人会员。
第二章 个人会员服务
第三条 认真做好个人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个人会员正确行使会员权利、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 积极开展会员动态管理工作,提升会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加强对个人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
第六条 加强个人会员培育,推动交流展示、宣传推介、示范引导,积极为个人会员提供优质创作环境和能力展示平台。
第七条 统筹推动线上线下音乐培训协调发展,持续加大对个人会员,特别是对新文艺群体会员和基层一线会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
第八条 持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利用主题实践、志愿服务、培训研讨、道德宣讲等有效举措,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把思想引领、意识形态和业务素质培训内容有机结合,引导个人会员崇德尚艺,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恪守职业道德,锤炼思想品格和艺术修为。
第九条 持续推动“网上文艺之家”建设,用好网上会员管理平台、作品交流互动展示平台,实现展演、培训等音乐艺术实践活动的线上开展,让个人会员在网上能够找到组织、得到收获。
第十条 创造条件鼓励动员个人会员深入生活开展采风创作、辅导培训等文艺实践活动,自觉站稳人民立场、增进人民感情,以接地气、有生气、聚人气的文艺作品回馈群众的需求和喜爱,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文艺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十一条 常态化开展会员动态调研工作,做好个人会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个人会员的思想倾向和建议诉求,切实为个人会员办实事、解难题。
第三章 个人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凡是省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从事作词、作曲、歌唱、演奏、指挥、音乐理论、音乐教育、音乐编辑、音乐翻译以及从事音乐组织管理和视听音响研究、乐器制造、音像、书籍、乐器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及新音乐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员,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省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成为本会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音乐专业工作7年以上;
2.拥有音乐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一等奖;
4.音乐专业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5.积极参与省文联、省音协及省音协团体会员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演出活动或文艺志愿服务活动超过3次以上。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退会。个人会员退会自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省文联有关规定和省音协章程的个人会员,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1.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20个工作日内,删除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中的会员信息,取消会籍。此类会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会,再次入会须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2.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违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开除会籍处理。开除会籍会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会,再次入会须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删除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中的会员信息,单独建立电子档案,不再视为协会会员。此类会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入会,再次入会须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4.已故会员、外调会员,在获得信息20个工作日内,删除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中的会员信息,不再视为协会会员,但继续保留会员纸质档案,单独存档,15年后,纸质会员档案可销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信息管理。驻会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个人会员登记信息确认,并就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包括社会兼职)、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1.在籍会员。黑龙江省音协依托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每年组织开展会员信息动态更新工作和失联会员排查工作。
2.新入会会员。经各协会主席团审核批准的新入会会员,驻会工作人员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建立电子档案。
3.高龄会员。 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会员定义为高龄会员,此类会员继续享受会员权利,但非必须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协会将继续探索适合此类会员参与的活动与高龄会员分享。
4.不活跃会员。5年未主动与协会联系、3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等失联会员,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删除黑龙江省文联会员服务中心(网上会员管理平台)中的会员信息,单独建立电子档案并继续保留会员纸质档案。每年12月1日前协会将对不活跃会员通过直接联系、推荐(推荐人、推荐单位)联系、网络联系进行排查,及时与活跃会员重新建立联系。会员与协会恢复联系后,不需履行重新申报手续,5个工作日内恢复网上会员身份。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考评。省音协团体会员单位或会员推荐单位负责所属个人会员考评工作,每3年对个人会员的思想、工作、业务及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音协。评定等次优秀的作为评选省音协优秀会员的重要参考;评定等次不合格的,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
第四章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应正确行使会员权利、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加入省级协会2年以上的个人会员,符合中国音协入会条件,有被推选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规交纳会费,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珍惜荣誉。强化会员身份认同,增强会员意识,主动与协会沟通情况、反映动态、交流经验,及时反馈创作成果、获奖等情况,及时更新个人会员信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省音协主席团审议通过,报省文联备案后施行,同时废除2019年制定的《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