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由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地)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发展黑龙江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省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各省(区、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和各市(地)文联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省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全省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全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全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的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会费;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文联。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HEILONGJI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其缩写形式为:“HLJFLA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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