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简称“省文志协”,于2013年12月24日成立,省文志协是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省文联”)和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上级主管单位是省文联,同时接受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省文志协高举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宣传贯彻落实党对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和指导全省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参加文艺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志愿者队伍,推进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建设,建立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评价等机制,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交流和培训等工作。
2021年11月1日,在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的支持和指导下,黑龙江省委编委批准在省文联机关增加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内设机构,增核协会秘书长1名(正处长级),这标志着黑龙江省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为下一步做好文艺志愿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省文志协成为省文联内设机构后,将参照其他11个省级文艺家协会的工作方式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广泛吸纳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投身文艺志愿服务。
2023年8月9日,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刘和刚当选第二届主席团主席,王刚、关海涛、孙兆龙、孙作范、李树果、李雪飞、肖伟、张喆、陈南、郎庆松、夏立军、钱松君、郭玲玲当选为副主席。
2023年11月,陆园媛任省文志协秘书长。12月18日,省文志协二届二次主席团会议增补陆园媛为协会副主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Association,缩写为HLA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守艺术理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领文艺志愿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切实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精品奉献社会、以服务惠及人民,不断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为推动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为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的单位会员、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动员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新文艺群体投身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志愿者队伍。
(二)广泛开展慰问演出、文艺培训、展览展示、文艺采风、文艺创作、文艺支教等各类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和项目,组织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表彰激励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机制,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扶持。
(三) 推进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建设,建立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评价、激励机制,推动文艺志愿服务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发展。
(四)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文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文艺志愿服务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的中国公民,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 在文艺志愿服务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文艺志愿者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
(三) 由本会驻会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选设立的吸收或(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聘任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各市(地)、产行业文联主要负责同志或班子成员,各省级文艺家协会负责同志以及各(市)地、产行业文联文艺志愿组织负责同志为当然理事,如工作变动自然更替,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驻会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请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提请主席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协会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解散或合并,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9日黑龙江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