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于2016年1月23日,是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和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现有省级会员258人,其中,国家级会员46人;有大庆、伊春、鸡西、七台河、大兴安岭、鹤岗6家地市级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人数296人。
省评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是团结、引导我省文艺评论工作者推动文艺理论研究与建设、引导文艺创作,履行组织学习、人才培养、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文艺评奖、深入生活、志愿服务、对外交流、成果展示、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能。省评协自成立以来,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文艺评论家理论研修班,多次举办作家作品研讨会;积极参加全国“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取得了“三年三届六捧杯”的优异成绩;于2017年7月和2019年4月建立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基地(林甸评论基地)和(哈尔滨学院评论基地)。
省评协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傅道彬,顾问冯毓云,副主席7人:于文秀、于茀、丛坤、包临轩、肖国栋、张戈、林超然,理事35人。
届中增补副主席3人:于冠超、尹树凤、何为民(按姓氏笔画排序),增补理事10人。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16年1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Literary & Artistical Critics'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文艺评论工作者,通过对文艺作品的评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努力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弘扬中华文化、推进文化创新的神圣使命,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文艺评论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二)组织会员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鼓励和倡导会员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
(四)倡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评论和分析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推介、宣传黑龙江的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五)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黑龙江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如文艺论坛、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文艺创作研讨会等等;
(六)承担、组织有关的文艺研究项目;
(七)组织会员进行相关文艺评奖活动;
(八)编辑出版各类文艺评论类书籍;
(九)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省的文艺评论家队伍;
(十)采取各种方式表彰、奖励我省文艺评论方面的优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文艺评论家;
(十一)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省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二)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全省文艺评论工作者的大团结,使文艺评论家协会真正成为全省文艺评论家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艺评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元,或一次性收取300元终身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