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在1987年改现名前,称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黑龙江分会。协会下设灯谜专业委员会、剪纸艺术专业委员会、漆艺专业委员会、沙画艺术专业委员会、冰雪文化专业委员会、民间文化创意专业委员会、文艺两新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省级会员1728名,其中国家级会员512名。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各项主题文艺实践活动,积极推荐会员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性评奖及各类民间文艺人才培训,倡导“民间文化进校园”,推动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对外交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理论研讨,注重出版宣传,参与组织实施黑龙江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推进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黑龙江卷、民间工艺传承传播工程黑龙江卷编纂工作,促进我省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1960年黑龙江省民协(前身是“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黑龙江分会”,1987年更名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严辰为主席。王士媛连任第二届、第三届主席。第四届选举姚明理为主席。第五届选举夏杰为主席。第六届选举王益章为主席。第七届选举郭崇林为主席,主席团10人(经第七届主席团2024年第一次(扩大)会议增补至12人),理事会61人(经第七届主席团2024年第一次(扩大)会议增补至65人)。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蒋丽丽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联系电话:0451-86037010
邮政编码:150040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19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广大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爱好者,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及音像出版,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活动,加大黑龙江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调研和传播。
第八条 加强文艺队伍建设,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表彰优秀民间文艺家、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建立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和民间文化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文艺为民、惠民服务。
第十条 认真组织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民间文艺类)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英华奖(民间文艺类)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英华奖(民间文艺类)导向性示范性牵引性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民间文艺活动,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艺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民间文学艺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地)民间文艺家协会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接受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新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设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建设、发展和民间文化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民协,会址设在哈尔滨市。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EILONGJIA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HLJFLAA”。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2019年11月26日第七次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