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称黑龙江省书法篆刻研究会,1992年更名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从成立至今,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着力发展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书法教育、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和组织管理等。现有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4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529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3674人。另有西泠印社社员13人。

省书法家协会设有14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创作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篆刻委员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刻字委员会、鉴定收藏委员会、硬笔委员会,公务员工作委员会、农民书法学会、新闻出版工作委员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维权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历届主席分别为:第一届主席陈雷、第二届主席郭征夫、第三届主席马国良。张戈现任第四届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经2016年4月23日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黑龙江省书法家、篆刻家、刻字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活动组织者等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和组织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法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黑龙江省书法事业,为加快边疆文化大省建设步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主管机关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任  务

第五条 对会员(含团体会员)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健全会员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推动会员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者活动,支持和开展群众性的书法活动。拓宽渠道,建立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努力发展和壮大书法艺术家队伍。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弘扬主旋律,坚持书法创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创作为龙头,以展览评论为导向,重视培养书法创作的新生力量和尖子人才,推出精品力作。坚持以实施“精品工程”为目标,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传统,鼓励探索和创新,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十条 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为前提,加强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各种学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积极的书法评论。重视培养书法理论研究的新生力量,将其吸收到书协组织里来,发展壮大书法理论研究队伍。

第十一条 致力于对外交流,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书法艺术对外交流,增进与国外书法界的友好关系,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三、会  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章程,组织健全,与本会有较多联系,经常开展活动,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格,并以本会会员为骨干组成的各市(地)、省属有关单位与其他有特殊影响和作用的书法团体,由主管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黑龙江省籍书法爱好者,赞成本章程,在本会主办的展览中展出过书法、篆刻作品且水平较高,在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作品或文章,出版过有一定水平的专著、译著或作品集,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从事书法活动组织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经本人申请,一般经由所在市、地、行业书协推荐,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驻会机构审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积极开展创作和研究;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参加和支持所在地区书法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会的有关待遇;

(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和理事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有权取消其会籍。

(一)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团体会员长期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被依法取缔者;

(三)严重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破坏本会工作者;

(四)申明退会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八条 每次代表大会闭幕后,由秘书处对会员资格作重新审核,报经主席团批准后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凡一贯关心、支持、赞助本会工作,对本省书法界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界友好人士,经本会秘书处推荐,主席团批准,征得本人同意,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推举少数理事和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任期至下届新的主席团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通过后任命。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主席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亦可根据需要由主席团召集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召开工作会议,对协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驻会机构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至二人,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酌情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协会会员,有对本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会员要积极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理事会及主席团成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建立履职档案。理事会、主席团会要对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下设创作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篆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刻字委员会、鉴定收藏委员会、硬笔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书协)。英文全称Heilongjia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HCA)。本会会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三十一 条本会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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