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称黑龙江省书法篆刻研究会,1992年更名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从成立至今,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着力发展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书法教育、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和组织管理等。现有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4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504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3674人。另有西泠印社社员13人。

省书法家协会设有14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篆书委员会、楷书委员会、隶书委员会、行书委员会、草书委员会、篆刻委员会、女书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书法教育委员会、书法评论与文化传播委员会、刻字硬笔与综合材料委员会、新文艺群体委员会、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委员会、收藏鉴评委员会。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历届主席分别为:第一届主席陈雷、第二届主席郭征夫、第三届主席马国良、第四届主席张戈。第五届省书法家协会主席蔡兴洲,执行主席郑长华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本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本会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爱好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自觉承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书风,守护中华文脉,正本清源、守正创新、凝心聚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二、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主题创作、生活采风、评奖评审、展览展示、学术研究、评论研讨、教育培训、典型推介、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六条  健全会员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书法工作者自律公约,在书法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书风,努力提高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者活动,支持和开展群众性的书法活动。拓宽渠道,建立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努力发展和壮大书法艺术家队伍。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书法骨干和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本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书法精品力作。

第十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坚持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积极用健康、优秀传统书法艺术占领网络书法阵地,勇敢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书风作斗争,完善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反映书法创作、展览、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积极组织评奖评审、展览展示活动,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建立当代书法审美标准、评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升评奖、展览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览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的书法组织、新的书法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书法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书法工作者、新的书法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致力于对外交流,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书法艺术对外交流,增进与国外书法界的友好关系,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三、会  员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各市(地)书法家协会及各行业书法家协会和书法团体,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交给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以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权益,参加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四、组  织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理事会,提交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团成员;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人选;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我省书法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按照《黑龙江省文联关于加强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展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设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书法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示、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接受主席团、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监督。

 

六、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书协)。英文全称Heilongjiang Calligraphy Association(HCA)。本会会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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