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摄协,成立于1963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现有国家级会员619人,省级会员5922人。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致力于我省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程晓侯、于国华为主席。关荣玉连任第二届、第三届主席。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迟建福为主席,索久林为秘书长,聘请吕厚民、孙维本、马国良、王海彦、谢勇、单荣范、关荣玉为名誉主席。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索久林为主席,李继纯、王春莉、袁晓光、程颖刚、周确、卞永平、牟可双、张利君、夏福祥为副主席,索久林为秘书长。第六次代表大会于2019年在哈尔滨召开,选举卞永平为主席,王哲、杨成山、陈南、陈宝林、夏富祥、郭存发、逯云峰为副主席,索久林、曹晓枫为名誉主席。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摄影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第七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
第八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守住高原、勇攀高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九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类创作活动,组织和推动全省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活动,促进摄影理论与教育的开展。对摄影家的优秀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黑龙江省文艺精品奖(摄影类)、黑龙江省文联英华奖(摄影类)等评奖办展办节活动,建立具有美学精神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努力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和引领性作用。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省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增进相互间沟通和了解,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市(地)摄影家协会为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行业摄影家协会、全省性的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经过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以成为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支持并参与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黑龙江省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展览、教育、制作、组织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有关途径推荐,报请省摄协驻会机构,按照流程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在我省从事摄影艺术事业相关活动的,按照相关审批程序也可以提出申请,按上述流程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入会。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推荐新会员,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代表和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设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中国摄影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可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顾问参与协会重大技术、艺术活动的规划制定,参与有关技术、艺术活动。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可随时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简称为黑龙江省摄协(对省内宣传时简称为省摄协),常驻机构办公地点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黑龙江省摄影家协会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