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黑龙江省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目前,省美协有中国美协会员539人、省美协会员3905人,有团体会员13个,涵盖各地市美协。省美协先后成立了民族美术、冰雪雕塑、服装设计、策展、实验艺术、平面设计、农民画、新美术家群体、综合材料绘画、连环画、老美术家、环艺设计、动漫设计、工艺美术、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等艺委会,并调整了国画、油画、版画等艺委会,现有27个艺委会(专委会

省美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我省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履行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学术讨论、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能,构建和谐向上的美术家之家,促进我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省美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程甲锐为主席。1979年,张凡夫接替主席职务。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晁楣为主席。卢禹舜连任第三届、第四届主席。第五届选举吴团良为主席。第六届选举赵云龙为主席。2023年1月5日,省美协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赵云龙连任主席,同时选举产生163人的理事会和23人的主席团。2023年3月21日,省美协第七届二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召开,增补李振宇为省美协理事、副主席。2024年11月12日,省美协第七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召开,增补胡宝鑫为省美协副主席,并增补理事12人。目前,省美协第七届理事会成员176人,省美协第七届主席团成员25人。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黑龙江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黑龙江美术事业、推动黑龙江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上级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文艺方针政策,学习美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

第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和创作群体的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

第八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在美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同全国各省及海外美术团体、美术家的联系交流和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繁荣祖国的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着力加强美术理论研究及建设,提倡和鼓励各种艺术流派和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重视我省美术事业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与人为善的、实事求是的美术批评,注意美术理论人才的培养,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全国各地区、各民族间有益的美术活动。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搭建和拓展美术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桥梁,培育和拓展美术品市场,促进黑龙江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美术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省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对优秀美术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微信平台。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省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地)美术家协会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产(行)业美术家协会和全省美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并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黑龙江省美术家,赞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具有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并交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证。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或多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省代表大会职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重要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决定其他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在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召集。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提议,经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我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调整和组建各画种、各美术设计专业的艺术委员会(含理论评论艺委会)。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经费使用,原则上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展览、采风写生、对外交流、学术研讨及理论研究;会员发展、协会会议、表彰先进、会员慰问、社会公益、会员培训;办公日常支出及设备采购、因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协会志愿者午餐补助及交通补助;订购、制作学习和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和文艺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相关费用;其它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经费支出和使用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使用并接受主席团、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  条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美协,会址设在哈尔滨。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5日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理事会代为行使部分条款修改权。经2023年11月23日微信召席团、理事会进了部分条款修改。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



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黑龙江籍美术家及美术工作者,或正在我省工作人员及各高校美术类专业的在读生,拥护《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可申请入会。


第一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一、美术创作类入会条件

1、参加一次与中国美协入会相关的展览,并达到中国美协入会资格。参加三次与省美协入会相关的展览,并达到入会资格。合作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均按半次入会资格计算,累计三次以上,应至少有一次独立创作的作品达到入会资格,方可酌定入会。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均只作一次计算。

2、申请人的作品参加两次与入会相关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一次入会资格计算。

(1)具备美术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他申报类别均按此执行。

(2)在地市级重大展览中获得最高奖。

3、独立创作的作品,三次参加与省美协入会相关的展览,但未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资格的,均可作为省美协一次入会资格,合作作品除外。

4、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省美展金奖,即可获准入会。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省美展金奖,署名第一作者按二次入会资格计算,其余均按一次入会资格计算。

5、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省美展银奖,按二次入会资格计算。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的全省美展银奖,署名第一作者按一次入会资格计算,其余均按半次计算。

6、从事壁画、城市雕塑、连环画、动漫、陶瓷、插图装帧、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艺术、实验艺术、工艺美术、美术作品保存修复、电影美术、舞台美术、工业美术、美术文物修复、壁画临摹、装置、影像、行为以及其他当代艺术形式创作的申报人,在欠缺一次入会条件的情况下,由省美协综合相关艺委会意见建议,酌定入会。

二、理论研究类入会条件

1、参加由省美协举办的各类理论类专项活动,均以活动征稿通知明确公布的入会条件为准。

2、具备研究员、研究馆员、教授或相应理论研究类正高职称,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有两种以上理论专著、译著在省级出版单位出版。

(2)有五篇及以上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3、具备副研究员、副研究馆员、副教授或相应理论研究类副高职称,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申报人,酌定入会。教材、技法讲座、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等非学术专著不计分。

三、新闻出版类入会条件

1、新闻出版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在职在编在岗。

2、获得新闻出版类正高职称计3分,副高职称计2分。

3、持续在全省重点美术出版社从事美术编辑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

4、持续在全省重点新闻媒体从事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持续工作15年(含)以上计3分。

5、在省级重要美术媒体或者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负责人正职3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15年以上重复积分。

6、个人所编书籍获得重大省级奖项计1-3分。

7、个人所编书籍在全省美术界有重大影响,对推动美术创作、发展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计1-3分。

8、个人所采编的美术新闻获得省级新闻奖计1-3分。

9、个人在省级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理论、评论类文章(3000字以上)或者重要新闻报道,每篇1分(合作不计分),申报人必须有此项基础分值,最低3分。

10、其他与新闻出版相关的省级艺术成就计1-3分。

11、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达到9分(含)为符合入会资格,未达到分数参照酌定入会条件执行。

四、组织管理类入会条件

1、在各地市美术家协会从事组织工作五年及以上,精通业务,有突出成绩者。

2、任地市美术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精通业务,有突出成绩者。

3、在地市直属文化机构,即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从事美术组织工作五年及以上,有突出成绩者。

五、专业教育类入会条件

1、专业教育类(含少儿美术教育)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获得美术类正高职称计3分,获得美术类副高职称计2分。

2、在全省美术专业院校教学15年(含)以上计3分,在全省重点美术专业院校系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3分,此项不可累积。

3、在全省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教学15年(含)以上计2分,在全省重点美术专业院校系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计2分,此项不可累积。

4、在其他综合大学的美术学院(系)或者在高中、高职从事美术教学20年(含)以上计2分;

5、持续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20年以上计 2分。

6、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计2分。

7、其他重要的省级教学荣誉计1-3分。

8、独著、主编在全省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个人独著每本计2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位(含)以后的作者不计分;主编每本计1分;个人画册、技法书不计分值。

9、个人承担省级重点美术教学项目计1-3分。

10、其他重要省级教学成果计1-3分。

1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美术教育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在有统一刊号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计1分。论文需为独立撰写,合作论文不计分。

12、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达到9分(含)为符合入会资格,未达到分数参照酌定入会条件执行。

六、以上五类申报类型不可跨类别积分。

七、对于欠缺一次入会资格的六十五周岁及以上、基层少数民族、基层女性、身体残疾、持续30个工作日参加志愿服务的省美协优秀志愿者、“文艺两新”、取得美术专业院校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参加省内艺术主管单位或省美协参与主办其他展览等条件的申报者,可以酌定入会。七十周岁及以上美术家,一次入会资格即可入会。

八、对于省内各艺术主管单位推荐的欠缺入会资格的申报人,省美协将根据推荐意见,酌定入会。对于综合条件特别突出者,省美协将根据相关艺委会推荐意见,报经主席团相关专家认定后,酌定入会。

九、省美协理事、各艺委会成员均应视为符合入会条件的申报人,按照入会细则相关要求履行入会程序。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途径

省美协个人会员申报可由两名我省美协会员推荐(需推荐人在入会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会员证复印件),还可经地市美协集中推荐(需地市美协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下载打印一份《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手写并粘贴一张一寸照片(另提交一张同版照片),个人户口复印件或正在我省工作学习证明,与入会资格相关展览证书及照片(均为十寸,作品证书复印、作品照片彩打)。

2、省美协个人会员申报每年有两个申报时间段,第一批次申报日期截止于4月1日之前,第二批次申报日期截止于10月1日之前。

三、初审、复审及终审

1、初审、复审:省美协对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属初审单位是否正确、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正确、印证申报人填报信息真伪、参展作品是否重复等相关情况,并确定申报人是否具有资格进入终审。

2、终审:省美协将把通过初审、复审的申报人材料提请省美协主席团办公会终审议定。

四、缴纳会费及会员证办理

省美协个人会员会费为终身会费,收费标准每人人民币1000元。经省美协主席团办公会终审通过的个人会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并办理会员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转会及退会前,需保证已缴纳终身会费。过去已按当时收费标准缴纳过终生会费的视为已缴纳完成,可直接办理转会退会手续,但须返还个人会员证(如丢失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五、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申报人如故意填写不实或虚报参展项目,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冒充他人名义,涂改、私自伪造申报材料的,冒充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一经发现即通知申报人所在地市美协及单位备案,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经证据证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通知申报人所在地市美协及单位备案,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六、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七、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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