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组织、沟通、联络和服务全省戏剧工作者,积极组织和推动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发展黑龙江省的戏剧事业,是协会的重要职责。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黑龙江省文联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过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七届主席团领导及理事会。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七届名誉主席:白淑贤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七届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明喜、车承滨、匡野、邢美珠、杨利民、欧阳秀芝、费守疆、高长顺、常晓华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成员

主席:艾平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叶、王向阳、王毅、孙丽新、孙景辉、李春荣、李钟、李雪飞、杨晓全、张锐、谭博。

秘书长:秦宏

目前有中国剧协会员382人,省会员1020人。 自成立以来,省戏剧家协会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创作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作品。多部作品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文化部“文华奖”和中国“曹禺剧本奖”。如话剧《地质师》《北京往北是北大荒》《大青山》、《一人头上一方天》;龙江剧《荒唐宝玉》《木兰传奇》《梁红玉》;音乐剧《鹰》;儿童剧《少年周恩来》《托起明天的太阳》《大森林》等。推荐多名演员获中国戏剧“梅花奖”、上海戏剧“白玉兰表演奖”,获得国家和省级“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职,大力开展了各项戏剧活动:如黑龙江省戏剧大赛·丁香奖评选、小梅花奖评选、名家名票评选、东北三省戏剧小品大赛、东北三省戏剧理论研讨会等。协会还组织艺术家到基层采风,组织“送欢乐下基层”等文艺志愿演出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将全省优秀剧目及优秀人才推荐至全国各类戏剧赛事活动中。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将继续履行组织、沟通、联络和服务全省戏剧工作者的职责,积极推动繁荣发展黑龙江戏剧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上级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戏剧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戏剧评奖办节、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强化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戏剧创作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努力反映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通过戏剧作品传递真善美,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组织戏剧比赛评奖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举办的各项评奖活动,在评议和推荐各类综合奖和单项奖时,在同等条件下,本会的团体会员、会员优先。

第九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参加国内外开展的各项戏剧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戏剧组织、戏剧家之间的友好交流来往。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采用多种形式举办戏剧交流和演出活动。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三条  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文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赞成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省内各市(地)的戏剧家协会、省内产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省性的戏剧行业组织,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省内专业、民营戏剧院团,提出申请并经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会员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黑龙江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由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因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不交纳会费、主动断绝联系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四)自愿要求退会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秘书长(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或主持协会工作的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特邀产生部分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根据黑龙江省文联党组提名,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根据省文联党组提名,任命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戏剧行业建设和戏剧事业发展。本会对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业务和工作方针予以联络、协助、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拨款;  

(二) 会员会费;
  (三) 社会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剧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HTA)。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

臻艺天地
二维码
黑龙江省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