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05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
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传达宣传、落实中央和省委对文艺工作的批示。
(二)对各团体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
(三)积极支持团体会员扶植各类文学艺术创作,开展文艺评论及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刊物及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倡导对各类优秀文学艺术成果实行表彰和奖励。
(四)通过各团体会员积极推动并加强我省文艺家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老中青文艺家之间的友谊,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扩大和加强同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五)同各团体会员积极展开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扩大我省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争取对世界文化的进步发展做出贡献。
(六)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赐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正当权益遭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七)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及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省的文化事业。
(八)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活动,兴办福利设施,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二、内设机构
省文联内设1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组织联络处、文艺理论研究室、机关党委、省戏剧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省电影家协会、省曲艺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杂技家协会、省电视家艺术协会、省企业文联。核定行政编制56人,事业编制0人。现有在职人员46人,离退休人员56人(包括退养1人)。
第二部分 表格
第三部分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三个事业单位,分别是:黑龙江省书法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书法活动中心)、黑龙江省美术馆(以下简称美术馆)、黑龙江省新闻图片档案馆(以下简称图片档案馆)。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收支总预算1839.72万元,同比增长4.19%,其中:文联本级953.05万元,占51.8%;书法活动中心238.57万元,占12.97%;美术馆621.49万元,33.78%占;图片档案馆26.61万元,占1.45%。
预算总收入1839.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39.72万元,同比增长4.19%。
预算总支出1839.7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99.38万元,同比增长8.4%;商品和服务支出514.98万元,同比增长7.55%;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25.36万元,同比下降1.18%。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公共预算总支出1839.72万元,其中:群众团体事务924.8万元,占63.21%;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12.42万元,占16.98%;医疗卫生139.48万元,占7.58%;住房保障支出225.02万元,占12.23%。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22.37万元,占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1.22%。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41万元,占6.3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96万元,占93.7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4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群众团体事务:反映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包括中华青年联合会)等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群众团体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未单独设置项级项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事业运行(群众团体事务):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六、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群众团体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八、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九、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一、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三、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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